辽源格燃教育 2020公务员考试备考常识积累:正当防卫


2020-02-13 09:51:27   96次查看   信息编号 :20183803384  举报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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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防卫过当及处罚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防卫行为大大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范畴,以及防卫强度大大超出了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例如:王狗子趁李二柱不备偷其钱包,甲某发现后及时制止,但却造成了王狗子重伤后果,这种情况就超越防卫目的和防卫尺度,属于防卫过当。

  对于防卫过当,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此可知,防卫人只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结果才承担刑事责任,对防卫限度之内的损害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防卫过当,是防卫行为与造成的过当损害结果相结合构成的犯罪,而非过当结果本身单独构成的犯罪。

  (二)防卫过当非罪名

  大家需要注意的是,防卫过当并非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所以,命题老师经常就这一点出两类极易混淆的试题:第一类,题干在设定了防卫过当的情景之下,问行为人的性质属于什么;第二类,题干在设定了防卫过当的情景之下,问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考生要注意区分这两类问法:针对第一类,由于题干只问及性质,因此大家可选防卫过当这一选项。但第二类问到罪名,防卫过当并非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犯罪,所以只能结合题干中的描述来确定是何种犯罪,即防卫行为造成重伤、死亡结果,才有可能成立防卫过当,成立相应的故意或过失犯罪,如果防卫人对过当没有故意和过失,不成立犯罪,属于意外事件。如:

  (三)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特殊正当防卫,应从以下几点理解:

  1. 行凶,是指杀人与重伤界限不清的犯罪。对于造成一般重伤的,不包含在“行凶”之内。

  2. 杀人、抢劫、、绑架是对犯罪的列举,其中的“杀人”限于故意杀人。

  3.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是对不法侵害行为程度的要求,仅限于生命与重大的身体健康安全,即具有导致死亡或者严重重伤(一般重伤不算)的紧迫危险。如:王大柱以抢劫故意采用方法取得他人财物,成立抢劫罪,但这种行为并非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对其进行制止的,不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仅成立一般正当防卫。

  4. 犯罪:这里的与防卫起因中的不法侵害同义,是指违法行为。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特殊正当防卫比必须满足一般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但不要求满足一般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如:在杀人犯已被行为人制伏的情况下,防卫人应停止防卫行为,继续进行所谓的“防卫”的,属于防卫不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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